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同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委法律顾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等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又会同相关部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形成共识,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43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完善总则有关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建议规范《条例(草案)》参考的立法依据;同时,为深化简政放权,可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职权。经研究,《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删除第一条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范,对立法依据进行调整;二是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相适应,在第五条第二款中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赋予的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职权”,完善机构职责,聚力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管理工作。
(二)关于强化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控
有的意见提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形成闭环管理,应当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管理责任;对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单位的责任作调整以更符合实际操作;对涉及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相关行政许可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一是在第十一条第五项中补充规定了施工单位管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二是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将报告“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时间由“开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调整修改为“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更符合实践操作性;三是对涉及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相关行政许可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将第十五条的“运输许可”修改为“准运许可”,将第二十条的“相应许可”修改为“受纳许可”。
(三)关于充实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管理
有的意见提出,我市当前建筑垃圾消纳场无长期、临时之分,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定,厘清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地考量因素的概念表述应当对标相关上位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为切实保障法规条文契合实际,删除第十九第一款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长期、临时规定,进一步厘清第二款第一项中概念表述。二是在第二十二条中补充规定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的卫生、安全建设。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中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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