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玩具创意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规划
第三章 创意设计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玩具创意产业创新升级,提升品牌影响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玩具创意产业集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玩具创意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玩具创意,包括玩具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文化创意、销售服务以及玩具创意相关文化活动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玩具创意发展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品牌引领、融合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玩具创意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玩具创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玩具创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澄海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玩具创意发展的组织领导,开展玩具创意产业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玩具创意产业发展报告,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等工作机制。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推进辖区内玩具创意发展工作,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玩具创意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科技、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商务、投资促进、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玩具创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业扶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玩具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玩具创意产业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牵头开展玩具创意发展综合评估,依照评估结果确定玩具创意发展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第七条【行业组织】玩具创意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开展信息咨询、交流合作、市场推广、职业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产业规划
第八条【专项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编制玩具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澄海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玩具创意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相关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编制本辖区的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玩具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玩具创意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第九条【产业园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玩具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化园区布局,增强园区集聚产业、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完善产业园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吸引和引导玩具创意企业集中入驻产业园区。
第十条【企业培育】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玩具创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鼓励和支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玩具创意企业发展,形成主导产业聚焦、产业特色鲜明、分工协作高效、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
支持玩具创意大型企业、链主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跨领域、跨行业战略合作、兼并重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
鼓励玩具创意大型企业、链主企业采取项目投资、技术对接、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方式,引领带动玩具创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
支持发展玩具创意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境内外玩具龙头企业在特区建立总部机构,建设总部基地。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制定玩具创意产业重点招商目录清单,运用资本招商、场景招商等方式实施产业链招商,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做好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
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参与招商,发挥以商招商作用,引进玩具创意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产业园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开展招商,完善相应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产业合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的跨区域产业合作,探索飞地经济、合作联盟、伙伴园区等合作模式,促进双方产业融合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创新资源要素互联互通与协同发展。
鼓励华侨华人、华侨团体利用其商业网络和产业资源,参与特区玩具创意产业的跨区域合作,推动特区玩具创意企业与国内外市场深度对接。
第三章 创意设计
第十三条【产品设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玩具创意产业自主品牌、自主创意培育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原创玩具、动漫、影视、游戏等创作、运营和产业化发展。
鼓励玩具创意企业将体现民族民俗、传统历史、潮流文化、潮汕特色的工艺特点、文化寓意、图案形式、造型结构等元素融入产品设计创作,提升产品设计创新水平。
鼓励华侨华人、华侨团体利用境外创意设计资源,通过设立设计工作室、引进境外设计团队、开展跨国合作研发等方式,参与玩具创意产品设计,丰富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国际化表达。
第十四条【文化创意】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鼓励玩具创意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培育壮大玩具创意领域动漫、游戏、影视等著作权精品。
鼓励玩具创意企业通过品牌并购与授权、二次开发、原创设计等方式强化品牌赋能。支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本土品牌。
特区建立玩具创意品牌快速登记备案制度。对原创品牌、联名品牌、衍生品牌,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优先审查、快速公示服务。
第十五条【数字创意】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和服务业集聚发展,培育推广数字创意新模式新业态。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运用数字技术,发展数字动漫、数字游戏、数字创意及其衍生品,推进玩具创意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深度融合。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运用三维建模、模拟仿真、虚拟测试等数字化设计技术,优化产品设计和开发流程。推广应用众包设计、协同设计、云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等新模式,提升产品创新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
第十六条【设计载体】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玩具创意领域工业设计机构的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大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和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设立创意设计中心、品牌运营机构,支持外地创意团队入驻特区或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建设玩具创意设计开放式平台,通过共享资源、需求对接、成果转化、展览展示、设计培训等方式,增加玩具创意设计服务市场供给。
鼓励工业设计机构与玩具创意企业在技术研发、功能设计、品牌创新等方面深化合作,发展创意设计、仿真设计等高端综合设计服务。
第十七条【设计交流】特区建立玩具创意设计交流合作机制,开展跨领域、跨区域的玩具创意设计项目合作,促进设计资源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支持举办玩具创意设计比赛、论坛、展会等活动,引进国内外知名设计企业、机构、团队,促进创意和设计成果的展示与交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设计沙龙、专题分享等交流活动,推动设计与玩具创意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产品引导】鼓励玩具创意企业开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智能玩具、潮流玩具、适老玩具、智教玩具、宠物玩具等产品,拓展应用场景,推动玩具创意产品向娱乐陪伴、健康促进、跨龄互动等功能延伸。
推动发展精品积木、文化创意、高端模型、精密模具、智能装备等重点产业,提升玩具创意产品附加值,壮大高端玩具创意市场。支持企业探索玩具创意跨界融合模式,拓展产业领域和产品应用场景。
支持工业设计机构、科研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参与玩具创意产品开发与推广,推进产品体系多元化、产业链高端化。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迭代创新机制,通过用户反馈数据优化产品体验。
第十九条【研发创新】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虚拟现实等前沿技术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前沿技术与玩具创意产业深度融合。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示范。
鼓励建设玩具创意领域孵化器(含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向玩具创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数智支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虚拟现实、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无人机等现代技术与玩具创意产业融合创新,推动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技术在玩具创意产业的示范应用,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培育推广柔性化生产、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数字化管理等制造业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玩具创意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引进和培育数字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提供软硬件服务。
第二十一条【AI赋能】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面向玩具创意产业的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玩具创意领域“模型券”“算力券”等支持制度,对玩具创意企业租用智能算力、购买工业模型服务、建设行业语料库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降低企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成本。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梳理玩具创意产业人工智能应用需求和机会清单,定期发布玩具创意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目录,引导企业参与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玩具创意领域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玩具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组织参加国内外人工智能产品展会和评奖活动,提升汕头人工智能玩具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影响力。
鼓励玩具创意企业开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人工智能玩具产品,推动玩具产品向情感陪伴、语言学习、健康促进、个性化交互等方向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二条【绿色制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绿色材料、环保产品、可循环包装,推动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鼓励玩具创意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鼓励玩具创意企业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和排放,推动智能排产、设备预测性维护、能源管理等应用场景落地,实现绿色化与智能化的协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标准引领】鼓励玩具创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玩具创意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主导或者参与制定玩具创意领域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质量提升】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实施产品质量提升工程,通过质量技术帮扶、质量比对、质量分级、质量认证等方式,引导玩具创意企业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智能玩具等玩具创意领域新产品、新业态,依法探索沙盒监管等审慎监管模式。
支持玩具创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同合作,推动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构建质量管理协同、质量资源共享、企业分工协作的质量发展生态。
支持建设玩具创意产业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鼓励平台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品牌培育等集成服务。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五条【品牌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玩具创意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完善“澄海玩具”等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商标使用准入、退出和品质监督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玩具创意企业规范使用集体商标,发挥区域品牌的带动效应。支持举办汕头澄海国际玩具礼品博览会等面向全球玩具创意交流合作的展会、论坛,扩大玩具创意产业的品牌影响力。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产品品牌培育、整合和推广力度,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特色品牌,并以品牌合作、授权等方式提高玩具创意产品和服务质量,塑造、提升品牌形象。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建设,参与国际品牌合作与交流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鼓励华侨华人、华侨团体通过品牌代理、联合推广、授权合作等方式,协助玩具创意企业在境外开展品牌推广和商标注册,利用境外商业渠道和媒体资源提升特区玩具创意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海外开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汕头综合保税区、玩具电子贸易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海外仓等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引导玩具创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内外展会资源,参与展览展销、商务洽谈、线上展会等活动,拓展国际销售渠道。
鼓励华侨华人、华侨团体利用境外仓储、物流和零售网络资源,通过合作经营、代理销售等方式,协助玩具创意企业拓展国际销售渠道,完善海外供应链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健全对接机制,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政策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现代营销】鼓励玩具创意企业与国内外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媒体、品牌培育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作,设立营销中心、直播基地,发展营销新模式新业态。
市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首店首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外玩具创意品牌企业在特区设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开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展销会、订货会。
第二十八条【数字贸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业务协同,推动玩具创意产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深度融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依托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汕头国际海缆登陆站优势,培育和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创新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丰富数字游戏、数字动漫、数字藏品等数字内容供给,促进玩具创意领域数字产品贸易发展。
第二十九条【物流运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拓展港口国内外航线和运输服务辐射网络,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等物流便利化模式,提升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降低玩具创意企业物流成本。
支持快递企业入驻玩具创意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的快递物流基础设施,构建智慧物流体系,提高企业物流运输效率。
鼓励玩具创意龙头企业联合建设或者共享海外仓、前置仓,优化跨境物流通道,增强国际市场响应能力。
第三十条【贸易便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玩具创意企业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定期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玩具创意企业提供境外目标市场准入、合规经营、知识产权布局、贸易救济应对等专业服务,持续提升通关、税收、支付结算等便利化水平。
市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贸易摩擦和产业损害预警监测,组织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玩具创意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指导玩具创意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产业安全,提高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文旅融合】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玩具创意产业的区域分布特点,推动建设玩具创意主题乐园、玩具博物馆、积木小镇、动漫基地等项目,打造具有科普教育、工艺演示、产品销售、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工业旅游产品和线路,鼓励发展玩具创意领域文化演出、主题公园、文化街区、会展节庆等产业。
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可以依法将玩具创意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吉祥物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装饰。
支持在特区重点区域、交通枢纽、地标性建筑以及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景区、文化街区、特色村镇、商贸中心等区域,合理设置玩具创意观光区、展示区、体验区、购物区。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推动玩具创意元素在日常用品、社交礼品、旅游文创、服装服饰、时尚家居等领域的转化应用,促进玩具创意产业与制造业、商业、文化、旅游等行业跨界融合。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二条【资金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玩具创意发展工作。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玩具创意发展有关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工作。
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金融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保障玩具创意企业多元化、差异化融资需求。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依法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或者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为玩具创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适合玩具创意产业特点的授信机制和信贷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三十四条【用地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保障玩具创意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玩具创意产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等供地模式。
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盘活存量产业用地用房,依法通过土地收储收购、连片改造、物业分割转让等方式,拓展玩具创意产业发展空间,为玩具创意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第三十五条【数据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整合依法收集的数据资源,建立玩具创意产业基础数据库,研制产业链图谱,构建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组织编制玩具创意领域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将玩具创意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玩具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招才引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玩具创意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玩具创意高层次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在落户、住房、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玩具创意人才引进应当对接玩具创意企业人才需求,优先引进行业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特区内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增设玩具创意领域的学院、学科、专业和课程,推广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模式,培养与玩具创意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支持玩具创意企业、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搭建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人才培养平台,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便捷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涉企政策发布与服务平台,精准匹配企业需求,及时推送玩具创意相关的惠企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玩具创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链条的帮办代办服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版权鉴定、检验检测、商贸会展、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等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平台建设、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等方式,为玩具创意企业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完善玩具创意发展服务生态。
第三十八条【产权运用】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导向,健全玩具创意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市场监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玩具创意大型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组建玩具创意产业专利池,鼓励产业集群内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加入专利池,依法开展技术合作和产品创新。玩具创意产业专利池的建设和运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玩具创意领域著作权作品的创作、登记和运用,支持著作权人依法利用各类著作权交易服务平台流转著作权,推动玩具创意有关著作权转化和交易。
支持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置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为玩具创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检索、专利导航、维权援助、纠纷应对等服务。
市场监管、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及时查处玩具创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完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为玩具创意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十九条【公平竞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对玩具创意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保障玩具创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玩具创意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6月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伟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汕头经济特区玩具创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玩具创意产业是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布局中的重点传统产业和特色实体制造业,已形成基础雄厚、链条完备的产业集群,是全球重要的玩具生产和贸易基地。制定玩具创意发展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以法治推动我市玩具创意产业抢抓数智发展机遇,加快转型升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对《草案》修改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就《草案》修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汕头人大网刊登《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区(县)人民政府、立法咨询顾问和相关协会的意见建议;通过数字人大工作平台,多渠道征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群众的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凝聚共识。6月12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三是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6月15日,常委会马翔副主任带领调研组赴澄海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澄海区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听取澄海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产业园区、企业代表对玩具创意发展立法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和指导澄海区三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辖区内玩具创意立法调研并形成三份立法调研报告。四是开展多场专题研究论证。坚持问题导向,就法规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多次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力求形成共识,切合实际。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战略引领,精准对接上位法和国家、省重大部署,立足特区定位、紧扣汕头实际,构建符合玩具创意产业特性的制度体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玩具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痛点堵点问题进行条款设计,确保法规措施贴合实际、务实管用。三是坚持创新发展,以创新驱动推动全产业链升级,布局新兴赛道,促进跨界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
6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二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逐条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经济特区玩具创意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称《草案修改稿》)。6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整法规的体例结构
为进一步完善篇章布局,提升文本逻辑层次与体系完整性,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法规整体结构予以合理优化。经调整,《草案修改稿》由八章精简为七章,依次为总则、产业规划、创意设计、创新发展、市场开拓、保障服务、附则。
二、完善总则的相关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一是根据省、市、相关区对玩具创意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玩具创意发展目标,完善玩具创意发展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为条例实施提供更清晰的方向指引(第一条、第二条)。二是根据各区县玩具创意产业发展现状与规划,新增第二款强化澄海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在第三款中明确相关区县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内容,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第四条)。三是根据行业组织发展需要,明确行业组织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并开展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七条)。
三、充实产业规划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澄海区编制玩具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条文加以固化(第八条)。二是为促进产业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整合、完善产业园区建设相关规定(第九条),支持发展玩具创意产业总部经济(第十条)。三是为提升产业国内外影响力,新增具有侨乡特色的相关措施,鼓励华侨华人、华侨团体利用其商业网络和产业资源,参与特区玩具创意产业的跨区域合作(第十二条)。
四、补充创意设计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设第一款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制定自主品牌与自主创意扶持措施,支持原创内容创作及产业化发展;为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以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增设利用境外创意设计资源优化产品设计相关内容作为第三款(第十三条)。二是为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增设第二、三款,引导企业做强品牌、培育本土自主品牌,并设立品牌快速备案机制,多措并举护航优秀作品、品牌发展(第十四条)。三是为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补充推动企业运用数字技术发展新业态、优化设计流程、提升创新与市场响应效率的相关内容(第十五条)。四是为提升法规文本的系统性,整合了工业设计和设计服务相关规定,强化产业创意设计支撑(第十六条)。五是为深化设计与产业融合,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五、新增创新发展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修改:一是根据我市当前玩具创意产业发展现状,结合人工智能方面的行动方案和相关政策,新增人工智能赋能玩具创意产业的相关内容,明确政府部门引导对接,细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以提升玩具创意产业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一条)。二是为加强玩具创意产业的绿色制造,明确了绿色化与智能化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六、调整市场开拓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明确“澄海玩具”等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并增加一款,鼓励华侨华人及华侨团体利用境外商业资源和媒体资源提升玩具创意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第二十五条)。二是为支持玩具创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借助华人华侨、华侨团体资源协助企业拓展国际销售渠道,政府建立对接机制提供服务保障的引导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三是将“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汕头联动发展区”调整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发挥其跨境数字交付渠道作用(第二十八条)。四是根据我市玩具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建议删去物流企业日常服务的相关内容,增加鼓励玩具龙头企业联合建设或者共享海外仓,优化跨境物流通道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五是为提升法规文本的系统性,使文旅融合内容更具完整性,对原《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进行分层次整合(第三十一条)。
七、规范保障服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维护法规体系统一性,加强与《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精简重复性规定,并明确第三款中玩具创意发展服务方式,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三十七条)。二是为加大对玩具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整合、完善相关内容,规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健全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机制;支持组建产业专利池,加强著作权创作、登记与交易服务;依托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维中心设立综合窗口(第三十八条)。三是为提升法规文本的可行性,鉴于当前对“异常”的认定标准尚无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持,删除了“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相关内容(第三十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了整合、条序作了调整,对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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